体育学院教职工外出承担裁判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院教职工外出承担裁判工作的管理,保障正常教学、训练和科研秩序,同时支持社会体育事业发展,充分发挥教职工的专业特长,提升教职工业务素养和学院影响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体育学院全体在岗教职工(含专职教师、教练员、科研人员及管理人员)。
第三条 外出承担裁判工作遵循“事先审批、不影响本职工作、权利义务明确”的原则。
第四条 教师参加各类正规裁判任务,必须有聘任单位出具的正式通知或信函并履行审批请假手续。
第五条 工作日教职工外出参加各级各类裁判任务,原则上每人每学期不超过2次,个人根据全年裁判任务规划外出执裁。
第六条 工作日教职工外出执裁次数在规定之内的,考勤按照公假上报学校人事处,未经学院同意办理请假手续私自外出承担裁判任务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上报考勤,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扣减绩效工资及其它相关待遇。
第七条 教职工外出参加执裁任务,需提前5天完成调课任务。公体课不得调整授课时间,由请假人协调其它教师代课并在教学管理系统完成调整;专业课在保障教学效果前提下,合理调整授课时间,并完成教学任务。
第八条 体育学院不承担教师外出执行裁判任务期间发生的交通、食宿等费用。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九条 审批流程
(一)个人申请。教职工在接到裁判工作邀请后,须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在教务系统申请调课,调课申请由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进行审核。
(二)办理请假手续。调课申请获批后,教职工个人通过学校融合门户平台中的考勤平台办理请假手续。在办理请假手续时,根据请假须知提供邀请执裁函件及调课获批等证明材料作为附件进行上传。
(三)处科级干部外出担任裁判工作任务的,按照《贵州师范学院处科级干部外出管理办法》办理请假手续。
第三章 权利义务与行为规范
第十条 教职工在外出承担裁判工作期间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规定获取邀请单位的劳动报酬。
(二)以“贵州师范学院体育学院”教职工身份参与活动,提升个人及学院声誉。
(三)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参与高水平的体育竞赛实践与交流。
第十一条 教职工在外出承担裁判工作期间必须履行以下义务并遵守行为规范。
(一)保证本职工作正常运行。必须提前完成或妥善移交外出期间的教学任务、训练计划、行政工作等,不得因此影响教学、训练、管理等正常工作秩序。
(二)遵守赛风赛纪。严格遵守国家体育法律法规、赛事组委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裁判员职业道德,做到公正执法、廉洁自律。
(三)维护学院声誉。注意个人言行举止,积极维护学校和学院的声誉与形象。不得以学院名义进行与裁判工作无关的商业活动或承诺。
(四)人身与财产安全。对自身在外出期间的人身与财产安全负全部责任,建议自行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五)信息反馈。结束后,应向学院办公室提交一份简要的执裁工作通讯稿,供教学科研参考。
第四章 相关管理
第十二条 时间管理
(一)外出承担裁判工作的时间,应按学校请销假制度办理相关手续。
(二)不得在工作日未经批准私自外出执裁。
(三)所有以贵州师范学院体育学院名誉外出执裁任务均应向学院报备(含非工作日外出执裁)。
第九条 意外处理
第十三条 教职工在外出期间如发生意外伤害或责任事故,应按与邀请方签订的协议或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学院及学校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 如发生赛风赛纪问题或负面事件,对学院声誉造成损害的,学院将视情节轻重,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归体育学院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