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体育学院学术性议事机制,健全校院二级学术管理体系,规范学院的学术活动,根据学校相关文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体育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章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
第二条 体育学院学术委员会是由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学院最高学术审议、评定和咨询机构,是加强专家学者在学院学术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校学术决策规范、科学的组织。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对学院的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重大学术问题上的重要作用,并向学院提出建议,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为不低于9人的单数。根据相关规定及学院的学科状况,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级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其中,不担任学院党政领导和相关负责人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1/2。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采取自下而上民主推荐候选人,在一定范围内选举产生;特邀委员由院长、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院学术委员会研究同意后,由院长聘任。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设副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设秘书1人,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学院预算安排。
第八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院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2/3。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因各种原因不能继续担任院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的,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由相应学科的专家递补。
第十条 学院应根据教学科研人员的人数和学科结构合理确定委员名额,保证学院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专业代表性和公平性,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依照民主、公开、自愿原则,经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委员候选人,由学院全体教师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设立学术、教学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研究成立。
第十二条 学院应根据教学科研人员的人数和学科结构合理确定委员名额,保证学院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专业代表性和公平性,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依照民主、公开、自愿原则,经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委员候选人,由学院全体教师选举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本单位与学术事务相关的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在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三)对本单位学术事务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四)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和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审定或审议:
(一)学科建设规划、学院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方案、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规划、体育竞赛和社会服务发展规划等;
(二)专业建设规划,包括招生改革方案、教学计划、培养方案等事项;
(三)对外学术交流合作事项;
(四)学风维护、学术道德建设等事项;
(五)上报学校的学术评价材料;
(六)校学术委员会委托或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十七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评定或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定与学术事务有关的发展规划;
(二)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三)认定与评价体育竞赛和社会服务实践成果;
(四)依照学校相关规定参与本单位教学科研系列各类岗位任职资格的评审和评定;
(五)评议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推荐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六)学院基层学术组织的设置及其运行机制的构建;
(七)其他与本单位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相关的事项;
(八)校学术委员会委托或学院认为需要提交评定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八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委员会主任委员或由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院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九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在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采取表决制决定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可通过;对于重大事项或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进行投票表决的事项,须经到会委员2/3、应到委员的1/2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或形成决议。
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可根据议题内容,设立旁听席,邀请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须通过秘书履行请假手续,并报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缺席会议的委员不能委托其他委员和个人代为行使相应职权。
第二十一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予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经复议如仍有异议,可由当事人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院学术委员会运行及履行职责的监督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于每年年底以书面方式总结学院学术委员会当年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年度报告须在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上通报,在学院主页公布,同时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经院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学院党委会通过。
本章程由体育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